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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7-2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5]8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5]8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5]8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了基层和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各类事故隐患仍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监督管理科学化,教育培训规范化,设施设备现代化,咨询服务社会化。
(三)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矿山、危险物品、建筑等高危行业和领域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到202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制度化
(一)实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持证生产。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职业危害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措施和方案。未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实行安全生产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组织对街道(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对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执法能力培训。
(四)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我市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隐患治理等方面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一)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足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制定完善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建立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企业税前自行提取,据实列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三)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高危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具体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要适时提高安全事故、职业病赔偿标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预防职业病的机制。要认真贯彻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制度,从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提取事故、职业病预防费,切实发挥工伤社会保险在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 (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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