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严格执行《通知》要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迅速组织学习和宣传国办《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真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认清面临的任务,进一步调整完善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和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努力形成合力,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我省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以来,目前已进入关键阶段,各地要抓住这次贯彻国办[2003]58号文件的有利时机,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消除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当前,深化督查整治的重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到位,“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是否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凡是达不到要求的,要一律严格进行补课。
三、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准入条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等7部门和单位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小煤矿深化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对整治小煤矿进行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发“四证”,不得恢复生产。凡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经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当地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非法生产的,要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要于12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5月中旬以来,安徽、山西、云南、河南等地煤矿接连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5月13日,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人死亡。5月20日,山西临汾市安泽县永泰煤矿(无证非法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5月21日,云南丽江地区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公司基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5月24日,河南安阳市龙安区安利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经初步认定,这几起事故均属责任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监管不严、安全措施不到位、违规操作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高度重视,收到事故报告后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工作,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制止当前受利益驱动,一些煤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已关闭小矿死灰复燃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目前,煤炭销售市场好转,煤炭价格持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各企业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煤矿改制以及承包、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保证这些制度和规程的严格执行;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并得到有效实施;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实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下发后,发生过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乡镇、发生过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县(市)、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市(地),所在地区要严加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二)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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