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退换修商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购物中心各卖场(采购部)。
三、职责
1、卖场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制订、修改、解释及在全店的实施、管理。
2、卖场管理部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金的申报使用。
3、卖场、采购部负责在本部门贯彻实施本规定。
4、采购部负责与涉及退换修商品的供货厂商协调处理解决相关问题。
四、具体规定
1、退换货原则
(1)所有商品退换修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向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需贯彻“三不出、三为主”的退换货原则,即:一般问题不出片、复杂问题不出组、疑难问题不出部;可退可不退以退为主、可换可不换以换为主、分不清责任以我为主。
(3)实行商品质量问题商店先行负责制。对应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的商品退换问题,由商店负责先行解决,并向供应商交涉。
2、退换货规定
(1)因顾客选择失当而购买了不适用的商品,保持原样可以退换。保持原样指包装完整、不脏不残、主、附件齐全、未经使用,不影响出售的商品。
(2)退、换、修商品须持销售凭证,如无销售凭证,但消费者有充分理由证明确系在我店购买的商品,亦应予以退换。
(3)因质量问题退换商品,应按原销售价格解决;如遇价格下调按原价格、如遇商品上调时按上调价执行。非质量问题退换货遇商品价格向上调整,按原价格解决,遇商品价格向下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解决。
(4)对售出商品的质量问题与消费者有争议时,须经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以确定责任。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5)下列情况应予以退换: ① 在保修期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后,确属质量问题,造成主要功能丧失,无法修复使用的商品;
② 经确认为假、冒、劣商品、不合格商品、“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商品;
③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产品;
④ 符合约定退、换、修条件的;
⑤ 列入国家“三包”的家电商品售出10日内,顾客因购买不适或性能故障可任选退、换、修;列入国家“三包”的家电商品售出20日内发生性能故障,顾客可选换或修。退换修限定时间自购买日起计算至第一次来店或电话联系时止。
(6)下列商品除质量问题外原则上不予退换:
① 医药类、卫生用品类、食品类、化妆品类;
② 胶卷、相纸、一次性商品;
③ 儿童玩具、高档饰品、包括金银首饰、珠宝首饰、钟表等;
④ 内衣、内裤、泳装等卫生贴身服装;
⑤ 音像制品、游戏卡、望远镜;
⑥ 经销时有明确约定的处理商品(销货凭证上须注有“处理”字样);
⑦ 贵重商品;
⑧ 购买或使用时间超过商品质量保证期(专项商品另有约定除外)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坚持退换的,可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按以下方法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根据购买和使用时间、磨损程度等具体情况,退换商品时适当收取磨损费。一般收取该商品价格的15%以下。
——有些商品消费者还能继续使用,经协商也可采取折价方式一次性解决。
⑨ 保修期内有特约维修部的,由维修部负责维修,无维修部的由门店负责维修。
3、“三包”商品办理退换修的规定
(1)“三包”范围
① 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
按照国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商品,供应商、生产者、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和义务(商品目录、主要部件、保修期、折扣率见附表一),我店不必与其订立合同或另有约定。
② 企业另行规定的三包商品
鞋类、黄金、珠宝饰品(三包内容见附表三)执行企业公布的“三包”规定(附表三)。
(2)“三包”期限及条件(附表二)
(3)退、换、修办理程序
① 检验销售发票、三包凭证、商品,符合退换货规定的由售货员办理有关手续;
② “三包”维修商品,按照规定应由特约维修部负责的,顾客直接与特约维修部联系,我店也可协助联系;应由我店维修的,顾客与购物中心维修部联系;
③ 有关“三包”商品争议按三级程序逐级请示办理;
(4)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退换修问题处理
①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消费者提出换货,可凭修理证明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③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商品,而要求退货的,应给予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给予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照本规定收取折旧费(见附表)。
④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我店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后面加盖更换章。
4、补偿规定
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商品运费,经双方事先约定或国家有规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条件或规定条款及程序执行。
5、本规定由卖场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