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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的不足

大律师网 2017-07-27    0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的不足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

【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的不足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分析】 为了介绍和评论,“适当引用”中的“适当”模糊不清,难以准确界定,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用,而不能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和结构。如果说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也就是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界定起来操作性不强。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分析】 “报道时事新闻”怎么理解,专指新闻机构吗还是指每个人就当前流行的话题或事件可以再现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似乎这个有些大而不当。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分析】 这个提供其实主要指复制权,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分析】主体特定:国家机关,目的特定:执行公务,且为已经发表,那么未发表的涉及执行公务的算吗好象被排除掉了。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分析】外国的不行,国外的非汉语的不行,提供对象特定,提供地域特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分析】目的特定:非营利目的,受众特定:向盲人提供,感知方式特定:盲文或语音类的。

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分析】关于政治与经济问题怎么理解,法律类的算不算政治问题时事怎么理解,指新闻类吗,什么算新闻可见规定缺乏操作性。

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分析】公众集会怎么理解,包括学术论坛交流会吗那么以网络讲话、电视讲话的形式算吗没有说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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