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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鹅*商标异议*裁定书

大律师网 2017-07-27    0人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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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鹅*商标异议*裁定书

2007|商标一异字第01904号 北京BEIJING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 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 有限公司:

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BEIJING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 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 有限公司代理 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 上海三枪有限公司对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3期《|商标一公告》第2007466号“神鹅”|商标一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一“神鹅”与异议人|商标一“鹅牌”构成相同一类别一上的近似|商标一。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神鹅”,两字字形字体不同,“鹅”字较为突出,与异议人“鹅牌”|商标一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腰带”与异议人|商标一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属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一已构成该部分类,,|商标一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而被异议|商标一其余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一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一注册使用在该部分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2007466号“神鹅”|商标一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APP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APP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一评审委员会申请APP复审。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神鹅*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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