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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大律师网 2017-08-03    0人已阅读
导读:裁判要旨雇主对雇佣未成年人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未成年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应有雇主承担责任。 ■案情   王A在王B处打工,2008年3月18日17时20分,王B让王A驾驶三轮汽

裁判要旨

雇主对雇佣未成年人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未成年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应有雇主承担责任。

■案情

  王A在王B处打工,2008年3月18日17时20分,王B让王A驾驶三轮汽车,沿河南省睢县S214线由南向北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C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刮擦,致乘坐在杨C三轮车上的程D受伤,住院31天,花去医疗费2.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王A驾车逃逸。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B和王A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队处理期间王B已赔偿程D7000元治疗费。为此,程D诉至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要求王B、王A、王景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万余元,交通费900元。

■裁判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B与被告王A之间属于雇佣关系,王B作为雇主雇佣未成年人,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本案而言,被告王B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A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程D应得到的赔偿减去被告王B已支付的7000元,还应得24670.4元。原告请求的家属为处理交通事故开支的900元及交通费因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的二次手术费可以在进行二次手术后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B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程D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4670.4元;驳回原告程D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雇主王B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王A是否有重大过失,其监护人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条规定了雇主对雇员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本案中,王B让未成年人王A驾驶机动车辆,其有重大过失,因此,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正确的。

  王A仅14岁,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均不及成年人,因此,不能苛求其应尽到成年人的注意义务,且其驾驶车辆是在王B的指示下进行的,其不存在重大过失。相反,雇主王B让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在肇事后又纵容王A逃逸,其明显没有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王A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监护人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了。

  本案案号为:睢民初字第304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梁锦学 刘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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