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公开评审前15日要通知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商标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时,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