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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平衡差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7-08-08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409号 【发布日期】1989-09-20 【生效日期】1989-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平衡差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1989年9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409号 【发布日期】1989-09-20 【生效日期】1989-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平衡差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1989年9月20日(89)国税流字第409号) 中国盐业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409号
【发布日期】1989-09-20
【生效日期】1989-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平衡差应当征收的复函
(1989年9月20日(89)国税流字第409号)中国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89)中盐财字第68号《关于转报“湖北省关于平衡差资金是否交纳批发营业税请示报告”的函》收悉。现行税法规定,商品批发的计税依据为商品销售额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不能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平衡差是从价内收取的,虽然有规定的用途,但属于商品销售额的一部分。为此,我们意见,对平衡差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个别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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