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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用环境损害赔偿救济受害人

大律师网 2017-08-10    0人已阅读
导读: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用环境损害赔偿救济受害人 概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环境损害对受害人应该进行赔偿,以及对赔偿的方式作出了构想,并对相关知识作出了汇总,在文后对相关的法律咨询作出了法律解答。损害赔偿是指1、违约

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用环境损害赔偿救济受害人

概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环境损害对受害人应该进行赔偿,以及对赔偿的方式作出了构想,并对相关知识作出了汇总,在文后对相关的法律咨询作出了法律解答。损害赔偿是指1、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2.是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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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款轻赔偿导致违法成本低。”前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接受记者专访,呼吁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恢复生态,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重罚款轻赔偿 违法成本低

王利明表示,在我国发生环境污染致他人损害后,一般重罚款轻赔偿,重行政手段轻司法手段,罚款之后污染还合法化了,出现了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王利明说,行政处罚对污染企业的罚款数额往往很小,与违法人所获得的利益极不相称,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最后不了了之,对生态造成的损害还要由政府掏钱修复。

受害人应得到损害赔偿

王利明介绍,当前我国对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立法不健全,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初在制定环保法时,对环境损害赔偿也没有重视,给司法部门适用法律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许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不能在法律程序上及时解决。

法学界对环境损害赔偿呼吁了多年,王利明也多次提交议案,呼吁国家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及其赔偿原则、方法、程序、数额等进行全面规定。王利明表示,只有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才能真正恢复生态、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环境污染可进行公益诉讼

“环境污染本质上是一种侵权和公害行为,损害的往往是社会大众的利益。”王利明表示,环境污染不仅侵害私权,还侵害了公共利益,有必要考虑设立公益诉讼机制。

他说,现实生活中,有些污染受害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主动提起诉讼,有的受害人可能与企业有利益关系不愿意诉讼,还有的污染企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因为地方政府干预而不了了之。这种情况下可追究污染行为人的责任,有关环保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有关环保组织和团体,都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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