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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7-08-1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5]35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5]35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5]35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结合宁波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特征,是坚持以人为本、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平安宁波”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对策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确保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建设明显滞后等诸多原因,当前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多发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为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不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建设“平安宁波”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火灾等三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态势得到遏制,矿山、建筑、渔业生产和水上交通等其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第二阶段(2008年-2010年):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明显下降,全社会各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第三阶段(2011年-2020年):全面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等安全生产主要指标以及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加快安全生产地方立法步伐,制定完善各项配套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其中,2005年要重点抓好《宁波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跟踪追究规定》、《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省政府安全生产系列文件贯彻实施意见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做到法制完备、规范有序。
5.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针对当前我市产业结构层次相对较低、经济增长方式还比较粗放等实际情况,结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积极推广先进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在产业中的应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同时加快淘汰一批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较差的工艺设备,以法律手段为主、辅以经济和行政手段,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稳步退出,加强矿山资源开采规划,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城镇居民密集区内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2006年底前搬迁或关闭。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延缓到2007年底,但搬迁或关闭前,当地政府必须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6.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支持和投入。加强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其中的一项专项规划,从规划上确保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今后,各地在调整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及时新增道路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矿山和油、汽库(站)、冷库以及其他重大危险品生产和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由于城市建设发展,目前已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的,要加强安全防范,并尽快制定计划实行限期搬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重点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技术保障体系、信息化网络体系等建设,同时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在安排建设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时,要把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安全生产欠账现象。对国家、省和市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各级财政要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经费落实到位。
7.建立实施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建立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全面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通过新闻媒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辖区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落实情况。2005年底前,形成全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控管理体系框架。 (共计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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