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7-08-12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4]607号 【发布日期】1994-11-12 【生效日期】1994-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4]607号 【发布日期】1994-11-12 【生效日期】1994-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12日国税函发[1994]607号) 湖北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4]607号
【发布日期】1994-11-12
【生效日期】1994-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12日国税函发[1994]607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此复。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