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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7-08-14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4]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4]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4]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了安监体系,加强了基层和基础工作(以下简称“双基”),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建设“平安山东”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深化“双基”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3.5%,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到2010年,力争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头
4.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这些行业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5.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对现有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要制定规划,逐步调整退出煤炭市场。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000立方米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000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7.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8.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9.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做法,先在非煤矿山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10.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安监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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