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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7-08-16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省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贵阳市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登记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

发布部门: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贵阳市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登记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是指企业法人登记和非法人企业登记。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注销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及市、县局是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设立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投资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七条设立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一次提出1至3个名称,登记机关按申报名称的顺序审核。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交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八条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除用于办理有关专项审批的《许可证》、《验资结果报告书》外,不得转让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后,应当重新申请核准。企业设立失败,该企业名称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九条设立企业的经营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必须先经有关部门审批,再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有关专项审批机关接到专项审批申请书后,应当于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有关专项审批机关批准或者签发《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结果报告书;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投资者资格证明;

(六)企业法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八)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非法人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资金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商投资企业出资,以及国家对特殊行业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应当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和董事会的决定;

(二)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外地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外地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企业类别、经营范围及企业名称,按原登记机关核准的事项核准登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外地在本市设立企业的应当到本市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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