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军工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军工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涉密项目还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勘察、设计、监理、保险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土建、安装等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单项合同或单台设备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
单项合同或单台设备估算价低于本条、款标准,但项目中同类物项合同估算价之和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军工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邀请招标:
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灾后重建,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合同估算价格相比过高,公开招标得不偿失;
研制采购专用非标准设备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军工投资项目应采用委托招标方式,但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招标: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通过招标投标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不少于2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工作人员近3年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有从事招标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军工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招标:
具体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招标过程中秘密无法或很难保全;
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武器装备应急动员配套建设,以及现有设备、设施或信息产品升级改造,且不宜进行招标;
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合同执行完毕后需要追加工程、货物或服务,追加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追加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或者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将明显影响功能配套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军工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 四 、 五 、 六 、 七条,提出项目招标方案,并编入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项目审批权的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核准。
招投标方案申报的具体要求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方案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单位报请原核准部门重新核准。
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而需相应调整招标方案的,由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复建设内容调整方案时一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