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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之不作亲子鉴定 法律可以确定亲子关

大律师网 2017-08-18    0人已阅读
导读:时下,悄然升温,这种高科技手段成为法律确定血缘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但是,面对坚决不愿作亲子鉴定的“疑似父亲”,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还能否确定?法律该如何应对? 背景<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js/ads
时下,悄然升温,这种高科技手段成为法律确定血缘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但是,面对坚决不愿作亲子鉴定的“疑似父亲”,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还能否确定?法律该如何应对? 背景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js/ads/ad_5.Js">时下,悄然升温,这种高科技手段成为法律确定血缘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但是,面对坚决不愿作亲子鉴定的“疑似父亲”,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还能否确定?法律该如何应对?
  背景新闻
  生父拒作亲子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
  据《法制日报》报道:3岁的小强是其母亲与他人同居所生,当小强向其母亲指认的生父讨要抚养费时却遭到拒绝。同时,该男子否认小强是他的亲生儿子并且拒作亲子鉴定。2005年12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强在要求确认其生父的官司中胜诉。
  1995年7月,安徽女子李某从老家到苏州打工,随后认识了当地的一个包工头王某,尽管知道王某已有家室,李某还是与王某开始同居。
  2002年初,李某有了身孕。王某回忆说,当时他要求李某去医院打胎,可李某不同意,并说孩子生下来后不要他抚养,他也就同意了。同年9月15日,李某在王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剖腹产手术,其间,王某以李某丈夫的身份在医院住院许可证、医疗服务告知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手术议定书、麻醉前访视小结上签名确认。孩子出生之后,王某给孩子取名为小强,并在小强出生证上的父亲一栏登记了他的名字。
  小强刚出生时,王某对他宠爱有加,然而随着与李某关系的恶化,两年来王某对小强不闻不问。李某向王某索要小强的抚养费也遭到拒绝。让李某更为意外的是,王某坚称李某与多人发生姘居关系,一口咬定小强不是他的亲骨肉。
  2005年7月,无力独自承担孩子抚养费的李某以小强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并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
  王某委托律师出庭,自己则躲起来,不配合作亲子鉴定。但判决结果还是让他沮丧不已。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医院住院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已完成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原告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因被告拒绝配合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导致原、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无法确认,法院依法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亲,必须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遂判决王某每月支付小强的抚养费300元。
  潘宇蓉金冰
  解析一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一起涉及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案件,一审法院最终依照证据规则推定被告就是孩子的父亲。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时,可能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当事人很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本案中,作为母亲,李某以小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抚养费,就必须向法院提交小强与王某存在父子关系的证据材料。如李某生孩子时的住院证、手术同意书,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上均有王某的签名。但这仅仅是间接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小强与王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最好、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小强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亲子鉴定也是一种证据材料。亲子鉴定古已有之,最早出现于三国时代,以“滴血”的方式“认亲”,但其不科学性已被公认。随着科学发展,人类掌握了通过基因分析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子关系。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主要有:1.血型检验。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标志检验。2.DNA 多态性检验。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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