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人要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上述规定说明,鉴定人有义务在鉴定报告上签字。
然而,由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医学专家由于不对鉴定结论负责,因而从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字。
今后的医疗损害鉴定中,作为医疗损害鉴定主体之一的医学会,如果依然继续不具备鉴定资质的组织性质,医学专家仍然不具备司法鉴定人的身份,仍然不用在鉴定报告上签字,那么,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局面也会依然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