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职工被迫签订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力、发〔1995〕268号)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
如何确认职工被迫签订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力、发〔1995〕268号)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六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据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六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肋、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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