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常从各种媒体看到有关的案例,但在涉及的抚养费、非婚子女的、婚外子女的权等问题,大都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供血样进行亲子鉴定,就判定要求鉴定的另一方当
近年来,经常从各种媒体看到有关的案例,但在涉及的抚养费、非婚子女的、婚外子女的权等问题,大都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供血样进行亲子鉴定,就判定要求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提起的身份确认之诉败诉,并且经常为此造成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诉讼成本。笔者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深感进一步从立法角度完善亲子鉴定司法制度有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使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具有明确性。笔者试就从亲子鉴定的科学定义、方法、目前有关亲子鉴定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完善亲子鉴定司法制度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怎样从立法角度完善亲子鉴定司法制度有关法律规定、亲子鉴定时应坚持的原则及注意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亲子鉴定的科学定义及方法
1、亲子鉴定的科学定义。
亲子关系鉴定是指通过人类遗传基因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鉴定。
2、亲子鉴定的方法 。
亲子试验的方法已发展到今日的分子生物学检验水平。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试验手段主要有:
① 血型检验,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标记检验。主要包括: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红细胞抗原分型、红细胞酶型及血清型;
② DNA多态性检验。主要包括有DNA指纹分析技术和聚合酶链反应技术(PCR),应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精液,也可以是组织。 二、目前有关亲子鉴定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关于亲子鉴定的立法应该算是空白。迄今为止,我国唯一涉及亲子鉴定的司法解释是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除此之外,再无任何与亲子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条规定本身就很原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很模糊;特别是对一方当事人申请作亲子鉴定的案件,批复规定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但从严掌握的范围与程度未作明确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明确,不利于解决纠纷,并且经常为此造成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诉讼成本。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要求作亲子鉴定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据有关报道,位于广州的广东中山医科大学鉴定中心,2002年就做了500多例亲子鉴定,比去年多了200多例,是1984年的10倍;福建省医学所明正司法鉴定所仅在2001年,就做了430例亲子鉴定,今年前来做亲子鉴定的人络绎不绝;江西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DNA遗传室,2002年亲子鉴定达到150余起,平均每二天就有做亲子鉴定的,而早在几年前,每年只有4--5起亲子鉴定;此外,南京、武汉等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亲子鉴定诉讼中,丈夫怀疑妻子有不轨行为从而要求鉴定孩子身份的所占比例最多,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生父的也比较多,此外还有非婚生子女要求财产继承的,婚外男子要求确认父子(女)身份关系的等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