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投标价】“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存在的根本不足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使用“公正独立的第三方专家评审”,来解决中标决策的公允与可靠性的。因此,“公正独立第三方专家组”存在的逻辑性与工作的可靠性,是这个程序能够成立的关键。目前情况下,“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所采用的招标程序如下:
首先有资格进行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在确定项目招标需求之后,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来代理招标过程,这一步即是增加招标人的专业操作性,又具有“政府规范化代理人制度”实质性削弱招标人控制招标过程的意义;
为使招投标过程的运作更为可靠,又规定必须到由政府招投办公室完全控制的有形市场完成整个招投标过程。
为了让“中标评审”这个决定招标命运的重大事件能够完全超脱原所有参与招投标行为的干系人范围,使中标结果排除所有干系人的干扰,评标程序在这个时候进入关键的时刻。程序规定由政府机构的招投标办以抽签形式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定“完全独立的第三方专家评审组”,由招标文件明示的评标办法,完成投标文件的完整分析与认定,并最终得出中标人排序,从而从根本上取消所有其他招标干系人对招标结果的任何影响,以达到一种 “完全技术”的形式,确保“中标评标”的合理性。
权力相互制约,最终结果与每个干系人都不产生直接关联。这个程序听起来很完美,不是吗但这样一个过程,在各个层面的逻辑关系上存在着重大的不足。
首先,商业行为上,国家将“国有资产”以项目法人制的形式交由招标人来代为执行,这本是一个职责义务相当明确的委托与授权的过程。有了委托与授权,必然存在监管问题,这本是很正常的权力制衡原则。但看看“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中采用招投标监管手段是什么呢它已经不是“监管”,而是“剥夺”了。确定中标的权限经招标代理及有形市场的招投标办控制后,完全上收至政府招投标办,然后交由“公正独立的第三方”“专家组”来得出中标排序。招标人对此基本没什么发言权,虽然他自己也可能是专家之一。以“监管”的名义剥夺权力,这个监管逻辑正确吗这种逻辑关于的错误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管理中最为忌讳的局面:执行项目的招标人为“别人选择的结果”承担后果,而决定中标结局的“专家组”却并不需要为自己的选择结果负责。管理上这是完全地权责不对等。甲吃了饭却要坏乙的肚子,这种事情说破天,逻辑上可能存在合理性吗
其次,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程序的关键,“随机引入”的“第三方专家组”的公允性与独立性。一旦专家组受到干系人影响,丧失了独立性公正性,则“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整个评标程序的严密性完全崩溃。那么现实中的“专家组”公允性与独立性情况如何呢
一般来说,地区内的评标专家数量不过数百个,细分到各专业,人数会更少。这些人本身就是圈内人,而且是圈内知名人士。这样一个与圈内利益联系紧密并且没有什么“公权力”的社会群体,要在社会活动中保证其“独立性”,根本没有可能。这个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选择陪审员不一样,西方陪审团选择的是普通公民,而且特意选择非知名甚至是非法律圈内的人士,以尽力避免陪审团的判断受到干系人的影响。“专家库”如此明确并针对性极强的狭小社会群体,指望他们完全“超脱”于现实,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事情。
项目招标对于任何企业都是大事,一个招标完成,评标专家的身份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招投标办等干系人就不可能是保密的。特别是招标代理,作为行业人士,通过各种手段知晓“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道德与法规都允许的“个人感情联络”,这实在是“最基本的商业公关行为”。由此再走深一步,就都是顺理成章的事。
中标后个人信息不能保密了,就存在“秋后算账”的问题。西方陪审团是大团制,无记名投票,要秋后算账也无从算起。专家组可都是要签名的,而且数量也没那么多。“秋后算账”这个个人威胁,在专家组个人信息公开化后,就成了一切专家必须直面的现实的黑白线。那么专家在这种局面面前又面临什么情况呢
首先专家是圈内人,“秋后算账”迟早要碰到的;其次每次专家评审费200元左右,即专家是以200元的个人所得,承担数千万甚至数亿元资产动向的责任。我们先不说这种完全倒挂价值博弈现象是否合理,我们只要知道专家的决策实际是以200元的价格来进行衡量的这个事实,一个很简单的价值悖论就产生了―――在中标这样的一次性的事件中,谁愿意以200元为代价,拿自己的未来生活哪怕是一点点地去冒险
事实上,现在很多专家库内的专家直接在个人名片上印“某某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名头,以增强个人品牌效应。如此狭小圈子承担如此重要职责的专家库专家,以名片公示的方式去追求明确的个人诉求,真实地说明了“陪审团”式的专家评审组制度,其逻辑与社会基础,是多么地脆弱。
现在很多地方出现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的前置条件为“确保招标人选择的中标单位中标”,甚至一些招标文件直接委托中标单位“中标人应在中标后自行完成相关必须的官方中标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费用中”的招投标现象,以上述“专家组”的逻辑与社会脆弱性,这就没什么可奇怪的了。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存在重大逻辑缺陷,应该改进。个人认为,设计国内招投标程序处置国家资产,有两点问题不可能被绕开:
1) 任何个人或组织,以公正独立第三方的形式,决定国家级别的利益,逻辑上均不能成立。
包括很多以“三权分立”为基本权力监管制衡制度的西方国家,也不可能用“公正独立第三方”的方式,实现对国家利益的裁决。这类问题,他们通常只能提交国会辩论甚至全民公决来决定。在国家利益这样的层面上,不可能存在逻辑上“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因为任何国家内的公民或组织,均是国家一分子,个人或组织的价值诉求永远从属于国家利益,并且永远与国家利益无法匹配。结论就是确定无疑的处置国家资产应尽量避免使用所谓“公正独立第三方”形式来“评审”确定。
2) 由于1)的存在,逻辑上,只有依靠招投标程序本身自行得出中标结果,才能以“天命对国家利益作出裁决”的匹配方案,解决现实中时常碰到的处置国家资产的问题。
既然没有任何“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可以以利益匹配的方式,来为国家做出决定,那就应该设置程序,让程序自动产生符合国家要求的结果。有保障的完全最低价中标法就基本成了唯一的选择。
这里要强调一点的是,我在上述表述中使用的是“第三方”这个词。国家授权或委托的个人与组织,作为第二方的委托方,当然有权处置国家资产。“专家组”这个“公正独立的第三方”,与国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招标人”这个区别是根本性的,请读者注意区别。当然,第二方作为被授权人与被委托人,当然也有很多的逻辑要素要考虑,但这不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只讨论招投标程序中的合理定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