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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大律师网 2017-08-28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三章 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章 第九章

发布部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三章 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管理,调整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主管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进行劳动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地点、条件、数量和方式,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时,应当首先招用中国境内的中方人员,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在职职工被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应当与原单位办理明确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条 中方企业全部与外商合资、合作组建外商投资企业时,所需的中方职工应先从原中方企业职工中考核录用,不录用的职工,由原企业妥善安排。 

中方企业部分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应由中方企业明确其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建立中方职工《劳动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劳动、统计行政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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