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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8-31    0人已阅读
导读:【实施时间】2003/01/01【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权[2002]110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中心、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实施时间】2003/01/01【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权[2002]110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中心、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商品房销售中,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应以“个”为计价单位。
  二、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面积,可按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的方式计算,也可以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方式计算,但每一幢楼房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产权登记面积,由测绘单位根据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测量。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另有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为室内机动车停车位服务的设备占用房屋的,应与接受该设备服务的其他房屋按比例分摊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
  三、买卖合同中对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未作约定的,开发企业提供的测量面积,应由买卖双方签定补充合同进行确认,未经确认不能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
  四、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面积未经买卖双方确认,交易、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五、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销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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