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啊,有的人主张适用过错责任、而有的主张无过错责任,也有人主张过错推定责任,可谓是众说纷纭,因为产品缺陷责任的责任主体多样、法律关系复杂,所以,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我们在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一定要讲根据,不能信口开河,所以,今天,我们进行产品缺陷责任的学习,就是要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规定,从中把握和提炼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好,大家先看一下这个题目:“产品缺陷责任之归责原则”,从题目上,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产品缺陷责任。二、归责原则,
先看第一个层次,产品缺陷责任什么是产品缺陷责任,弄清这个问题,必须得清楚什么是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只是简单的看这法条的规定,对产品缺陷的概念还是比较模糊,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具体的认识一下它
假如,甲乙丙三人,甲从乙处买回由丙制造的电视一台,回家后
1/发现电视图面不清楚,而且电视音箱也有问题,
2/由于电视短路发生爆炸,炸毁电视机旁的鱼缸,同时爆炸的火花溅到了甲的面部,甲为此花去医药费一千元,
问:甲乙丙分别是什么法律关系,甲乙丙分别承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侵害对象 责任人 赔偿范围
案例1 电视显像、管音箱 销售者 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
案例2 甲面部损失 生产者、销售者 鱼缸、医药费
从案例一中,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对象是产品本身,责任人是合同相对人,赔偿范围限于产品本身,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修理、更换、退货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可见,案例一中的销售者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侵害对象是超出了产品自身范围,损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和其他财产,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和物权等静态的绝对的权利,属于侵权法上的概念,同时,案例二中的电视,属于产品质量法46条规定的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所以,可以断定,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