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
发布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
(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办理机构
第六条 国家设立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设在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北京市设立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登记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承办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登记办公室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技术上受国家登记中心指导。
第八条 市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 市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市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市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市登记办公室每月应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每季应向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该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每年(或定期)向国家登记中心抄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
第三章 登记单位的义务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登记单位应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登记单位应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并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统称“一书一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应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生产单位应在“一书一签”上标注本单位的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号码。
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应与国家登记中心、市登记办公室或其他国家局认可的机构(以下统称应急服务机构)签订应急咨询服务协议,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协议经生产单位、应急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后,生产单位方可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上标注应急服务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号码。应急服务机构应设立专职人员每天24小时职守的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专职人员应熟悉咨询服务委托方(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的内容。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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