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友提问:完善产品责任制度是什么
律师解答: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供应商和进口商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缺陷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应负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我国的产品责任体系在吸收了各国产品责任法的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了以《产品质量法》为中心,以《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辅助的产品责任立法体系。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司法制度也还需完善,对产品责任制度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界定及有关的法律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一)缺陷的定义和认定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其定义的“不合理的危险”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对于缺陷的认定,是产品责任诉讼案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问题。尽管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48条规定:“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19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但此规定并未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做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对此,笔者建议:
1.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对缺陷分类、缺陷认定程序的说明。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把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或指示缺陷。
2.对产品缺陷的鉴定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具有鉴定资质的企业、研究所或研究机构完成。
3.认定缺陷的标准除技术上的分析外,关键要考虑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该缺陷是否可被预见。如果不可预见,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承担产品责任。(二)供应商的产品责任问题
为了使产品责任的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必须明确,整机产品的生产者和供应商在没有产品责任合同的条件下,整机企业对其产品负全部质量责任。若供应商达到了供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则不存在疏忽责任;若供应商没有达到供货合同的技术标准,造成缺陷,则根据合同法追究其责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鼓励企业采用并行工程等先进的设计和制造理念,提高产品设计和制造水平,不能将供应商参与设计过程作为承担产品责任的理由。(三)OEM(合同加工)制造商的产品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