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之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内乡县人民法院 杨 红 冯云虎 【案情】 某货运中心车队属依法登记的企,其经营管理模式为通过与个体货车车主签订挂靠协议收取管理费用。王某与该货运中心车队的挂靠协议约定:王某个人所有的一辆货车挂靠在该货运中心车队,并接受管理,每年
李某之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内乡县人民法院 杨 红 冯云虎
【案情】 某货运中心车队属依法登记的企,其经营管理模式为通过与个体货车车主签订挂靠协议收取管理费用。王某与该货运中心车队的挂靠协议约定:王某个人所有的一辆货车挂靠在该货运中心车队,并接受管理,每年交纳管理费;车辆肇事责任由王某负担。王某货车的行车证、营运证均显示车主为该货运中心车队。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在拉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某某构成工伤。某货运中心车队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在李某之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方面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李某之死能被认定为工伤,适用《劳动法》之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种意见是李某之死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应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我国《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一般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包括自然人。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我国《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一般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包括自然人。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本案中某货运中心车队、车主王某、司机李某三者之间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一是某货运中心车队与王某之间的挂靠关系。王某根据协议接受车队管理,每年交纳管理费。且货车的行车证、营运证均为某货运中心车队,因而王某个人对外已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他从属于某货运中心车队。王某只能以某货运中心车队名义,进行营运,已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二是王某与李某之间的雇佣关系。由于王某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而王某雇佣李某为其开车,只是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三是某货运中心车队与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之间无任何关系,即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王某雇佣司机李某是王某个人行为,因而李某并非车队招用的职工,某货运中心车队也没有给其发放工资,他只是受雇于王某而已,与车队之间无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认定工伤的前提之一,就是要具有劳动关系,既然李某与某货运中心车队、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那么,李某之死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李某之死应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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