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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7-09-07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2002年,全市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2002年,全市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2002年,全市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分级负责、重在基层、加大追究”的工作方针,完善三大工作机制,组织十次监督检查,深化六项专项整治,开展七次宣教活动,建立“数字煤矿安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特别是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但安全生产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特点,越是在安全生产形势好的情况下,越要保持清醒头脑,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当前,一些基层领导思想上麻痹大意,心存侥幸;一线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时有发生;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隐患较多,安全形势仍很严峻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市上下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安全之大,大于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市、县两级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乡镇每半月召开一次,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各行各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直至企业、班组都要层层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分管安全工作和分管煤炭工作适当集中统一于一个副职,其他分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对所分管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县乡两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分管安全的副县(市、区)长和副乡镇长,受第一责任人委托,负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着力抓好安全生产。
3、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的重点在基层,核心是预防,关键在夯实基础。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确保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落实“责任自负,隐患自除,风险自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4、全市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年有明显下降,其中,全市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以下,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和一次死亡10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地面企业无死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增幅比上年明显下降。
5、煤矿安全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切实抓好瓦斯治理。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高瓦斯矿井达到瓦斯抽放标准的,都必须上瓦斯抽放系统,有效降低瓦斯含量,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当前电力比较紧张、“拉闸限电”的情况下,各类煤炭企业尤其是高瓦斯煤矿都必须自备发电机组,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
6、高瓦斯煤矿必须装备煤矿安全数字化网络实时监测与监管系统,为矿井安全管理再上一套保险,再加一道监管。要加强该系统的管理,定期检测、维护和维修,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转,市安监局对网络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装备该系统后,瓦斯检测人员不能撤,责任不能减。
7、强力推行采煤方法改革,凡具有300米以上见方实体煤的矿井必须实行块段管理,实施长壁新采。到2005年底,所有具备上新采资源条件的矿井全部实现新采。
8、道路交通安全要以“查违章、治超限”为重点,逐步对客货运输车辆安装自动监控报警装置,坚决打击违章驾驶和超限行为;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车辆,坚决停运;严格驾驶证照的考核发放;继续搞好创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和学校”的活动。
9、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旅游、学校、水利、林业、农机、锅炉和压力容器、烟花爆竹、商贸企业、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抓重点、抓源头、抓关键,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三、严明奖惩,加大追究
10、对年产煤在200万吨、500万吨以上,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产煤在50万吨、100万吨以上,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乡镇,市政府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述县和乡镇没有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给予和奖励金额同额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煤矿以及大中型企业第一责任人、对在安监工作中认真负责、扎实工作的安监人员、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对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等都要分别给予奖励o,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安监局的奖惩,要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状和目标考核办法,由市安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考核兑现。
11、对年产9万吨以下(含9万吨)的各类小煤矿发生千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一律吊销有关证照,按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彻底实施关闭,并严格追究各级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惩处,该法办的法办,该撤职的撤职,该罢免的罢免。乡镇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村支书、村委主任和矿长一律依法查办,所在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一律撤职和罢免。
13、重攻隐患治理,狠抓事故防范,建立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工作的重点集中在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上,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排查,登记造册,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紧盯不放,落实到人,限期治理,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的,要依据行政执法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按期完成,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按发生事故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隐患不消除,问题不解决,决不放过。
14、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即在年度内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乡镇、市直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取消其评优树模、表彰奖励等资格。具体办法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执行。 (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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