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他国关于产品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美国在极其有利于消费者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之下,对产品的范围规定得相当宽泛。美国1979年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赋予法官在具体的产品责任案件中判断某一物品是否属于“产品”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随着产品责任严格化趋势的发展,美国现行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既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也包括工业产品与农业产品(不论加工与否)。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采用更为广泛、灵活的产品定义,现已将天然气、血液、电均视为产品。
相对而言,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都对产品的范围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关于涉及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规定,产品一词指所有动产,包括加工或未加工的、组装在另外的动产内或不动产内的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1985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指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亦包括电。
此后,原欧共体各国均修改了国内法以使其产品定义与《指令》保持一致。日本1994年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制造物,指经制造或加工的动产。”韩国2000年的《制造物责任法》将“制造物”界定为“经制造或加工的动产”,不包括初级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