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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设“平安淄博”的意见

大律师网 2017-09-10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4]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4]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4]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设“平安淄博”进程,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抓好安全生产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管理职能,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安监体系,加强了基层和基础工作(以下简称“双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但我市属重化工工业城市,各类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制定强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为总抓手,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加强中小企业监管为重点,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建设“平安淄博”,早日实现全市“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3、奋斗目标。从2004年起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要比上年下降4%,力争下降6%。到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运行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到201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更加适应,法规体系更加完善,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主要考核指标低于全省或者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二、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4、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等行业是重特大事故易发、事故多发领域,也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领域。这些行业新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审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落后工艺、技术及装备,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今后,一般不再审批矿山企业。确需审批的,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达到5000立方米以上。现有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和年开采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露天采石场,要有计划的进行关闭,到期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周边直观可视范围内和铁路沿线及省道、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石场,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关闭。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已设立的上述企业必须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对存在事故隐患、无力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各尽其责,认真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论证和评价。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凡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

7、贯彻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冶炼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的、规范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获得国家或省安监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企业新入厂人员、离岗1年以上人员、转岗人员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三级教育”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8、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门机构,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论大小都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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