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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与民事

大律师网 2017-09-14    0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作品制裁】严重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某些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可以予以民事制裁。这一规定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得到体现。那么,什么是民事制裁其与民事责任有什么区

【著作权作品制裁】严重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某些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可以予以民事制裁。这一规定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得到体现。那么,什么是民事制裁其与民事责任有什么区别其设置有何重要意义著作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民事制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拘留等五种法定方式。民事制裁是国家审判机关对民事违法行为惩处的法律手段,是国家对民事活动实行必要干预的一种重要形式。民事制裁与民事责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民事制裁是应负民事责任者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则是民事制裁的前提。如果不构成民事责任,就不能予以民事制裁,但承担民事责任者不一定都要承担民事制裁。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区别主要是:

1.性质不同民事责任是负有民事义务的责任人对相对权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民事制裁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民事活动中的某些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职权,代表国家对民事活动进行干预。

2.特征不同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是它的财产补偿性,即以财产弥补损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在本应自动履行的财产义务的范围内,补偿相对的权利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民事制裁的主要特征是它的惩罚性,即对民事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性的惩治处罚措施。制裁的

法定方式虽然具有财产性,但不具有补偿性,不是交给当事人,而是依法上缴国库。

3.效力不同负有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自觉承担责任,但是如经相对的权利人同意,他们之间也可以协商和解,权利人甚至还可以放弃权利要求;民事制裁则不同,接受制裁的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制裁的决定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果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则按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民事制裁是以实体法为依据,从实体方面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区别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民事制裁的法定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财产性制裁方式,包括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等。第二类为非财产性制裁方式,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等。人民法院给予民事制裁的条件是:

受制裁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人,即其不但违反了相对人的民事义务,还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基本原则,其行为所触及的领域超出了相对权利人的权利领域。

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是严重的违法。所谓严重违法的构成,是在从动机、情节和后果等方面去分析。对过失行为不适用民事制裁。

罚款、拘留这两种民事制裁措施,只能对违法行为情节甚为恶劣、后果甚为严重,并且在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是在该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中集中作了规定。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看,与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有某些区别。该条规定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同时,还扰乱了文化市场的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性质和侵权后果都较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要相对严重。著作权法对这些行为规定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受到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相当多的案件是权利人要求法院追究侵权人实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民事责任。在这些案件中,侵权人实施的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十分严重,其对权利人的侵害,对社会文化市场秩序等的危害程度远远超过了一般民事案件。对于盗版、盗印等大量侵权物品、模型、设备等应当有措施收缴或者销毁,对这些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人,不但应当判令他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但由于民法通则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制定时,未考虑到近年来盗版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适用对制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明显力不从心。如按规定对侵权人是公民的,最高罚款额只能为500元以下,这对某些盗版人显属过轻。当时著作权法制定时也未考虑到此点。因此为了严肃执法,打击严重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应当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特别是收缴、罚款等,罚款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行政罚款的标准。对已作了行政处罚的或者已做了民事制裁的,对同一违法事实,一般不再重复进行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有的同志对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的重要意义不了解、不熟悉,以为人民法院对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民事制裁是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也是从另一角度对审判权与行政权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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