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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7-09-15    0人已阅读
导读:【投标管理】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投标管理】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属的建设项目。省、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关联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监督、检查各地、省级各厅、局、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审定标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概算已经批准;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己报建;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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