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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大律师网 2017-09-18    0人已阅读
导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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