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龙薰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案

大律师网 2017-09-19    0人已阅读
导读:1996年3月,龙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将其所有的龙薰大厦第三层让面共计68间,出租给魏金菊等62户从事经营活动,双方签订的《租凭合同》第5条规定:由承租方缴纳。据此,公司共收取魏等人房产税19761元。魏等人认为

1996年3月,龙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将其所有的龙薰大厦第三层让面共计68间,出租给魏金菊等62户从事经营活动,双方签订的《租凭合同》第5条规定:由承租方缴纳。据此,公司共收取魏等人房产税19761元。魏等人认为,租凭合同》第5条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因而涉讼。

本案争议问题有三:

1.本案之房产税纠纷应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还是《城市》

2.缴纳房产税之义务能否协议转移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由租凭双方协商的 其他条款 是否包括房产税由谁缴纳

对本案,一二审分别判决如下:

一审: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应由房屋产权人缴纳,《租凭合同》第5条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被告收取的房产税应反还原告。

二审:根据 后法优于前法 的原则,本案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房产税暂行条例》。《租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第5条约定房产税由承租人缴纳是经过协商达成的,并且已实际履行。该条款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即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quot;,这里的 其他条款 应包括房产税由谁缴纳。据此,《租赁合同》第5条佥有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理由:

1.被告系中外合资企业,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能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房产税由房屋产权人缴纳,本案被告系房屋的产权人,负有缴纳产房产税的义务,是法定的该项税种的纳税义务人。

2.《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之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源于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

3.依据立法本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议定的 其他条款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能与法相悖。本案《租凭合同》第5条之规定明显与之相悖,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4.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双方有权自由约定合同条款。但此种自由以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为前提。本案租赁合同第5条明显违背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房屋产权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考虑房产税由自己缴纳这一因素,在与承租方协商租金时,不能任意规定房产税由承租人缴纳。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