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9-2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局曾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