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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唱片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

大律师网 2017-09-21    0人已阅读
导读:【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华纳唱片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在“华纳唱片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等一系列案例中,法院均认定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
【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华纳唱片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在“华纳唱片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等一系列案例中,法院均认定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以音乐为题材,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虽然该《司法解释》尚未正式颁布,但它反映了司法界对MV法律性质的一般观点。2004年9月,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王自强司长致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司司长Jorgen Blomqvist先生,询问MV是否属于伯尔尼公约有关电影作品中“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Jorgen Blomqvist先生在回信中明确答复:由于卡拉OK涉及的MV“包括移动的影像,不管这些影像是表现风景、正在表演的音乐家、跳舞的人、卡通还是只是抽象的彩色图案”,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既然MV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MV作为一个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MV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在MV被公开放映时,不享有机械表演权和相应的获得报酬权。据此,卡拉OK厅也只需要向MV制作者而非其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了。这样,目前卡拉OK厅同时向MV制作者和MV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许可费的合法性就成为一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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