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调整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两个法律规范对于确认和规范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们的缺陷和不足也在实践中反映出来了,主要表现在:第一,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和认可,只有一个法律规范,即“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这样简单的法律规范,很难规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的附赠行为。第二,法律规范对附赠式有奖销售所提供的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量,没有法律上的度的界定,[这也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实践中高额的附赠行为的产生。
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大多将附赠式有奖销售作为有奖销售的一种形式,并且原则上都是允许的,只是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德国1932年的《附赠法》原则上禁止经营者在商业交易中从事附赠行为。但又规定了一些禁止附赠的例外:①价值较小的赠品;②符合商业惯例的从物或附属服务;③顾客杂志;④提供咨询或建议;⑤为报纸或杂志的订阅者订立保险合同;⑥现金折扣或数量折扣。
虽然德国联邦议会已于2001年6月29日废止了《附赠法》,但是由于在德国可以依据一般条款对一切违背“善良风俗”原则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并且先前就已有大量依一般条款对“诱捕顾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治的案例,因此实际上德国并未放松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的轨制。
法国八六一二四三号关于价格及竞争自由命令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产品或财产之出售或出售之要约,或劳务提供或劳务提供之要约,即时或附期无偿的赋予消费者请求赠品之权利。该项赠品包括产品、财产或劳务,而与所出售或提供之产品、财产或劳务不同者。惟上述之禁止规定,不适用于小件物品、价值微薄的劳务及样品。
日本《不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第三条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为了防止不当地引诱顾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赠品价额的最高额、总额、赠品的种类、提供方法或其它有关提供赠品的事项作出限制,或者禁止提供赠品。根据该规定,对赠品是限制还是禁止,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决定。
按照规定,事业者提供附赠的奖品或奖金的最高额是:1、交易额在1000日元以下的,奖品和奖金的价值不得超过100日元;2、交易额在1000日元到50万日元之间的,奖品和奖金的价值不超过交易额的10%;3、交易额在50万日元以上的,奖品和奖金的价值不得超过5万日元。西班牙规定,经营者向购买者提供好处的实际价值,不得超过主商品价值的15%,奖品必须与销售的商品有关。
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995年通过《处理赠品赠奖促销案件原则》,规定销售商品附送赠品,其赠品价值上限如下:1、商品价值在新台币100元以上者,为商品价值之1/2;2、商品价值在新台币100元以下者,为新台币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