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受侵害时救济措施
设立了类似于美国版权法的“临时禁令”制度。
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淡化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旧条例设立专门的第三章共七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其中规定了“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提出软件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新条例只用了一条即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改进内容
新条例第八条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法明确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除将旧条例规定的“开发者身份权”改为“署名权”外,还将原来的“使用权”、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和“转让权”具体为“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其中后三项为新增权项。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翻译权是指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侵权行为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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