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是以主观过错还是以客观损害结果为基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准则。
网友提问:对完善产品缺陷内涵的建议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我国在认定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且两个标准中使用了分号,意味着两种标准是并列关系,地位是平等的。这就会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问题: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符合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又的确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这种情况下产品是否存在着缺陷 换言之,符合标准的产品,仍然可能给消费者和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此时生产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这种相互矛盾的规定,令人们无所适从。基于以上的原因,笔者建议将《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缺陷的定义改为:“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不合理的危险”的具体内涵,美国的做法在这里值得我们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