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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

大律师网 2017-09-29    0人已阅读
导读:【抵押房屋贷款合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 京房公积金发〔2010〕37号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效率,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程序,减轻借款申请人的办理负担,现就启用《房屋抵押贷款

【抵押房屋贷款合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

京房公积金发〔2010〕37号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效率,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程序,减轻借款申请人的办理负担,现就启用《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及对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相关资料收取、流转程序进行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1月8日(含)起,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在办理贷款相关业务中启用《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并调整现行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打印明细,应根据借款申请人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对于尚未完成借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单据打印操作的,应打印、使用并流转《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且按照调整后的要求打印、使用并流转借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单据,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启用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 相关事项的说明》(附件1)办理;

2、对于已经完成借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单据打印操作的,仍可使用并流转已经打印出具的借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单据继续办理完成剩余贷款手续。

二、自2010年11月8日(含)起,贷款中心、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新受理的贷款业务,贷款相关资料的收集、流转进行如下调整:

1、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的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不再作为贷款档案资料收取、流转、留存,只收取、流转、留存购房合同原件正本的复印件。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审核及流转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对于由借款申请人本人办理的业务,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原件正本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将购房合同正本原件返还借款申请人。

(2)对于由代理机构代办的业务,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原件正本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将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交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代理机构返还借款申请人。

(3)对于由中心人员在业务现场集中受理贷款申请的贷款业务,由现场业务受理人员在业务现场审核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原件正本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将购房合同正本原件返还借款申请人。

2、对于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的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仍按照现行业务流程中的要求收取、流转,即借款申请人的购房合同正本原件由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经办银行在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初审业务办理完毕后从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领取。

3、对于贷款相关资料的收集、流转应根据借款申请人不同情况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收集、流转操作流程》(附件2)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相关资料收集、流转操作流程》(附件3)中的要求办理。

三、对于2010年11月8日前已受理的贷款申请,仍按现行业务流程中的收集、流转要求办理。

四、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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