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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销商欺诈消费者赔偿问题的

大律师网 2017-10-01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赔偿责任】经销商欺诈消费者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

【消费者赔偿责任】经销商欺诈消费者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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