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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铁路部门的责任造成旅客伤亡限赔15万
4.28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已悄然进行。究竟按什么标准赔偿,似乎毋庸置疑。根据2007年9月1日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铁路部门的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上限为15万元。但笔者不敢苟同。
第一,《处理条例》有违宪、违法之嫌。
第二,此规定不合情理,与我国国民平均生活水平不符。
第三,与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如果是北京城镇户籍,至少应当赔偿50万;是青岛城镇户籍,至少应当赔偿42万;是山东非青岛地区城镇户口,至少应当赔偿35万,农业户口至少赔偿15万。以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以5万计算。如果受害人有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赔偿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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