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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识不一经营者担责

大律师网 2017-10-03    0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10月20日,磐安县冷水镇消费者郑某,因儿子结婚办喜事向磐安县新渥日用化工商店购买了标注为广丰县港宁出口花炮厂生产的“开门红”烟花四个,当日,消费者燃放时烟花产生的火星飞落到附近香菇棚,焚毁了香菇棚,

2008年10月20日,磐安县冷水镇消费者郑某,因儿子结婚办喜事向磐安县新渥日用化工商店购买了标注为广丰县港宁出口花炮厂生产的“开门红”烟花四个,当日,消费者燃放时烟花产生的火星飞落到附近香菇棚,焚毁了香菇棚,造成棚主直接经济损失27000元。消费者郑某在向香菇棚主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后,于2008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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