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温某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小客车,搭载被害人钟某、钟某某、吴某等11人,沿花都区芙蓉大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花都区狮岭镇东边村南昌里路段时,因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驶出东侧路面碰撞路边的水沟砌石,造成钟某、钟某某、吴某三人当场死亡、其余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小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温某醉酒后驾驶超过核定的人数的小客车在夜间行驶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钟某某、吴某等11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经法医鉴定:钟某符合钝性外力造成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钟某某、吴某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其他八人中有三人重伤,并被评定为十级至捌级伤残;四人轻伤,被评定为九级至拾级伤残、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对上述被害人或其家属累计赔偿了15503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三人重伤、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已积极、尽能力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