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房屋抵押合同怎样才是生效

大律师网 2017-10-05    0人已阅读
导读:【抵押】房屋抵押合同怎样才是生效 抵押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而在建房屋抵押协议却是一种设定未来权利的契约。这种设定未来权利的契约作为一种双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上协商的结果,其本身应是立即有拘束力的,但由于其

【抵押】房屋抵押合同怎样才是生效

抵押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而在建房屋抵押协议却是一种设定未来权利的契约。这种设定未来权利的契约作为一种双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上协商的结果,其本身应是立即有拘束力的,但由于其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实抵押权的取得仍受到契约所提条件的限制。我们认为,在建房屋抵押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抵押权已经合法现实取得。抵押权在在建房屋建成后才有可能取得,亦即条件成熟后才能取得。但是依据在建房屋抵押合同,在房屋建成后一方可以自动取得已建成房屋的抵押权呢这一问题值得思考。

应当认为,在建房屋抵押合同的生效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一种拘束力,即待房屋建成后,一方有义务将建成的房屋现实地抵押给另一方,并不能产生一方直接取得抵押权这一后果。亦即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更多地体现这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一种直接设定某种物权的行为。在本案中,东大与中行分行签订的在建房屋抵押协议是对未来建成房屋抵押权的约定,即房屋建成后,抵押权应由中行分行取得。但在本案中,房屋后来已经建成,中行分行是否理所当然是抵押权人呢我们认为,在在建房屋抵押法律关系中,房屋建成后权利人并不能在房屋建成后当然取得抵押权,权利人仍应履行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才可以成为抵押权人。这是因为,在建房屋抵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其实质是将未来房屋进行抵押的一种约定。严格讲来,这时所附条件是一种履约条件,类似于未来不动产的买卖,即买卖合同已生效,但需要在条件成就时交付,交付仍须进行登记。所以,在建房屋抵押的权利人欲取得现实抵押权,还需在房屋建成后去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未进行正式登记,在法律上还不能认为其依据抵押合同当然享有建成房屋的抵押权。

关于在建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那么当所附条件成熟时,当事人之间还需另行签订现实抵押合同,当事人不能仅凭在建房屋抵押合同便去办理已建好房屋的抵押登记。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在建房屋抵押合同的所附条件当作正式抵押合同签订的前提,即待条件成熟后,才可进行抵押这种民事行为。这就好比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成熟后才可进行赠与这种民事行为。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