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遵守WTO的承诺和规则要求对于企业合并的规定应该内外资相同。2003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专门规制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行为的法规,按照WTO的原则,对境内所有的企业合并应该在控制标准、违法构成要件及法律制裁等方面一视同仁。这就需要统一立法,即使对于过度的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防止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仍需倚重完整的反垄断法的实施。建立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将包括外资在内的企业并购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体系,其实正是维护我国民族经济安全的需要。如今激烈的国际竞争使各国对企业合并的规制呈现出整体宽容、局部严厉的态势 ,我国必须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和参照其他国家的合理规定,及时反映国际上的新趋势。
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合并与政府主动推进实现合并的关系。中国的企业普遍被认为规模不大,因此需要加强集中和联合。但是这种集中联合到底是靠市场竞争来实现,还是靠政府推进来实现,则存在不同的见解。有的意见认为,我国属后发展国家,依靠市场自身发育实现经济规模已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应通过促进企业合并的产业政策或者国家直接参与、补贴等方式来培养“国家队”,迅速提升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借助政府之手实现规模经济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