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亡赔偿金已有以下一些统一的认识:
第一,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的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依婚姻法理论,婚姻关系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显然,该赔偿金不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不是死者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不是产生于死者生前,不应按遗产继承。
第三,不是精神抚慰金。《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物质损害赔偿金。
排除以上三种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一致地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财产赔偿。分歧只在,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还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前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实际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是死者本人的一种权利,在死亡后可以转移,就像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依照规定转移一样;后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的物质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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