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流程】南昌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南昌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元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涉及国家、军队机密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宜招标的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监督、检查全市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组织交流经验;
审查招标、投标单位的资质;
审查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监督施工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县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根据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