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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锡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经营、创

大律师网 2017-10-08    0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担保合同】关于锡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经营、创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拓展我行个人信贷业务,丰富个人贷款品种,发展优质客户,降低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最高担保合同】关于锡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经营、创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拓展我行个人信贷业务,丰富个人贷款品种,发展优质客户,降低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及银监部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经营、创业抵押贷款是指在我行申请个人贷款的自然人客户,以已购有处置权、可直接上市交易的个人住房、商务房现房设定最高额抵押,向我行申请的可在约定额度(最高额度)和约定期限内用于经营性及创业等用途,使用的个人贷款品种。

其中,最高抵押贷款额度等于住房抵押价值x抵押率;最高额度有效期限为自《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生效并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大陆公民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

第三条 借款人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

2、借款人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3、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我行信贷管理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记录的须提供整笔贷款已结清的凭证原件),无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记录。

4、借款人收入稳定,职业收入水平较高(无锡地区中上水平);

5、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抵押物应是现房,对已购买保险的,同时提供已购买房屋保险的证明材料。

6、江苏锡州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限额、期限、利率、方式及结息

第四条 贷款限额:国有出让性质的个人住房,不超房价的70%,国有出让性质的商务房屋、别墅,不超房价的60%。

第五条 贷款用途。贷款适用于经营性、创业的流动资金及外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贷款的用途的确定可采取由客户提供的相关合同、协议、发票或其他用途的证明或承诺用途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贷款额度内每笔贷款期限为1年,必须在借款凭证上载明,所有贷款的到期日均不得高于最高抵押额度内约定的到期日。

第七条 贷款利率。执行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上浮10%以上。

第八条 还款方式。额度内的贷款,采用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息或到期一次性还款付息方式。

第九条 计息。按照借款余额及实际占用的天数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锡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如有配偶,配偶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

(五)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用于经营性或创业的相关材料;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2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锡州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担保手续且担保生效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抵押认定

第十三条 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一)抵押人有权处分的房产及地上定着物;

(二)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抵押物: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房产;

(二)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房产;

(三)已设定抵押的房产;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第十四条 未办理保险的抵押人需到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合同》应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单不得含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五条 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同时房产抵押还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

以现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五证原件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六条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七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终止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或金阿福卡内。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二十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为:在最高限额内每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再贷款,借款人填写“个人抵押最高款额度用款申请表”,另立借据,确定期限,但不得超过最高时限;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在锡州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金阿福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贷款本息,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在该账户中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如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

借款人在还款日未能足额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还款日后的任意时间直接扣收应还款项。

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打印对账折、补登折方式反映,每月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若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作为修改借款合同的补充通知。若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应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借贷双方应对剩余贷款重新约定每期还款本息金额、期限。若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应归还当期应付本息并结清全部剩余本金。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如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九)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本办法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锡州农村商业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锡州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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