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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大律师网 2017-10-08    0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省分别成立省、地区、县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分别成立市、区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省分别成立省、地区、县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分别成立市、区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区、县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作出鉴定。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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