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问题
1.医疗事故主体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确认医疗事故责任的基本性质是替代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责任。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时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构成医疗事故,患者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不是向医务人员请求。只有个体行医的医生造成医疗事故,才不是这种替代责任。实务十这种理解是否准确
2.医疗事故范围
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属于医疗事故,即医疗事故不限于直接造成病员死广、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而是包括给患者人身造成损害的所有情况。与此对应的是,医疗事故范围界定难度比较大。
3.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中指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里规定的违法性,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和规范、常规。问题是,参照那个层面的规定确认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更为合理
4.医疗事故由谁最终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如何界定鉴定书的性质它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5.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否意味着,属于医疗事故范畴的,必须先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进行事故鉴定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