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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

大律师网 2017-10-13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涵义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时,依法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

【消费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涵义

民事赔偿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时,依法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按照该规定,赔偿损失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原则,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多大,侵害人就给予多少赔偿,是一种单纯的补偿性赔偿,这种补偿,既不能小于损失的数额,也不能超过损失的数额。这种传统的民事赔偿责任只具有补偿性,不具有制裁违法的功能。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此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或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除了应当向受损害的消费者赔偿其实际损失之外,还要增加一笔赔偿费用。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种赔偿责任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赔偿责任,学理上称其为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对我国法律中原有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补充和发展,在立法上是一大突破。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为目的,具有了实在意义上的惩罚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是其根本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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